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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新聞局

文號
23-108-070009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9/07/22
違規日期
2019/06/12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至貴單位主辦之「臺灣電影文化園區-國家電影中心統包工程」(管制編號:F107F62002-1)複查,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點合計4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缺失10點。(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四)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五)結構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六)上層物料輸送:輸送管道出口之圍籬高度或範圍不足,或灑水效果不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六樓
違規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文藝路及富貴路交叉口
統一編號
10046510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