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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16
- 處分日期
- 2018/01/19
- 違規日期
- 2017/12/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查樺舜企業有限公司於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號設廠從事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其金屬表面處理(震動研磨)製程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案經本局於106年12月15日前往樺舜企業有限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震動研磨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另經稽查人員於上述製程廢水排放口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濃度檢測值為141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按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裁處)
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爰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全部停工。
限改日期:106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全部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長安路1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