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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70013
- 處分日期
- 2018/07/24
- 違規日期
- 2018/06/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執行固定源逸散性污染源專案稽查,貴公司港口廠(管制編號:R040483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現場逸散性粒狀物質之堆置區,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扣4點(二)輸送設施之輸送帶有破損情形,扣4點;(三)車行路徑於作業期間未有效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扣4點;(四)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司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5~10公尺明顯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