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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4-040017
- 處分日期
- 2025/04/17
- 違規日期
- 2025/04/0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彰濱廠前經彰化縣政府112年7月13日府授環廢字第1120265681號函令停止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廢塑膠;R-0201)及停止再利用行為在案。且貴公司尚未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檢具改善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恢復收受廢棄物、繼續進行再利用。本局於114年4月7日派員現場稽查時,於廠區右側門口前空地發現有收受堆置廢塑膠約20公噸之情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應立即停止收受廢塑膠(R-0201)及停止廢塑膠再利用行為。及依上開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檢具改善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繼續進行再利用。改善內容為將收受堆置之廢塑膠約20公噸完成妥善清理。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上開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4-040023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工路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工路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