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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畜牧場

文號
30-107-08001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08/09
違規日期
2018/07/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正三畜牧場從事養豬業,飼養豬隻300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應列管事業,惟該牧場經本局於107年7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排廢水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07年08月0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段五九一地號,彭厝段五九二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四維路112-19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