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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10017
- 處分日期
- 2025/01/15
- 違規日期
- 2024/11/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與詠先股份有限公司採共同處理,本局於113年11月13日派員稽查,未依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情形如下:1.T01-04、T01-05、T01-06、T01-07、T01-08、T01-10等廢水儲存設施材質皆非鋼鐵。2.WM03、WM04、WM05作業廢水至處理單元前皆各有1座塑膠桶槽,未登載於許可。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程序或依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12月24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10)。限改日期:114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8條、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