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09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9/14
- 違規日期
- 2018/04/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本市佳里區從事自黏膠膜生產作業,領有膠帶業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3日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督察時,查107年1月至3月期間每日所紀錄蓄熱再生式氧化爐(A101)之廢氣處理量低於操作許可限值,且主要塗佈原料使用之聚乙烯醇用量及操作條件,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中,顯未依許可規定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之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之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