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1-111-070008
- 處分日期
- 2022/07/12
- 違規日期
- 2022/04/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2條第7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展欣企業社)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026-7號),經查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係「新屋區長祥段103-16、103-17及103-19地號」等3筆土地;惟本局111年4月6日派員查獲臺端將廢機動車輛另貯存於「新屋區長祥段103-21地號」土地,顯與回收業登記證記載之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2條第7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九斗里福九路六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九斗里福九路6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