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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60031
- 處分日期
- 2017/06/19
- 違規日期
- 2017/05/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9日派員督察,於貴公司廠區外巡查時,發現後段廠房(M02製程)屋頂正逸散明顯粒狀污染物,呈灰黑色,現場拍照存證;查貴公司主要從事鋁二級冶煉作業,生產過程產生之煙塵雖採抽集氣設備至袋式集塵器,由於抽集氣設備效率不佳,煙塵散布於廠房內,並由廠房頂部及縫隙處逸散於廠外,致產生目視範圍可見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小港里台機路二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台機路二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