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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峰畜牧場

文號
30-106-090050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9/25
違規日期
2017/07/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所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放流口,未依規定設置放流口告示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所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放流口,未依規定設置放流口告示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里港鄉磚仔地段六五九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里港鄉武洛段七五之三七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