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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00006
- 處分日期
- 2019/10/04
- 違規日期
- 2019/07/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42-01號),本局於108年7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部分設施運作,經查107年甲醇進料量1萬6,453.35(公秉/年),苯酚進料量為8萬1,939.08(公秉/年),皆逾操作許可核定之10%容許差值;另貴公司儲存911醇及廢食用油,惟M01操作許可證未核定使用該等原物料,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1月11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九號六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三○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