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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昌畜牧場

文號
30-113-100003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4/10/15
違規日期
2024/08/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5,2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江鳳妹即家昌畜牧場經營家昌畜牧場於本縣屏東市龍華段203地號土地從事豬隻飼育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79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97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第66條之1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5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5日。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公館段三四之一二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龍華段203地號土地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