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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00015
- 處分日期
- 2022/10/21
- 違規日期
- 2022/09/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11年9月1日派員稽查,污泥脫水機、鼓風機、空壓機、反應槽未經獨立電表,未依規定確實記錄用電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限改條件: 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9月29日送函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174)。限改日期:111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二仁路一段一七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二仁路一段一七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