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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30025
- 處分日期
- 2021/03/12
- 違規日期
- 2020/12/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大甲二廠)領有塑膠皮、板、管材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18-00號),本局於109年12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大甲二廠)執行稽查作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A105旋風分離器壓差導管未連接,壓差計讀值為4cmH2O,A102旋風分離器壓差導管斷裂,壓差計讀值為1cmH2O,確認前端污染源E112及E102結晶桶運作中,顯示防制設備儀表故障,無法佐證防制設備正常運作。(二)M01製程部分產品(PET塑膠皮)進行加熱、成型、部分打孔、裁切及破碎等加工,屬上、下游關係,另破碎後之塑膠片回至M01製程再利用,與許可核定流程不一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4月1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0年04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大同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青年路一三七、一三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