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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11
- 處分日期
- 2017/11/14
- 違規日期
- 2017/09/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廠於本市永康區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8日至貴廠督察,經查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3)操作許可證,現場發現防制設備水濂洗滌器(A002)監測儀表流率表髒污,無法判讀;依操作許可證內容規定貴廠應填寫洗滌液流率(每日1次)、洗滌液更換頻率(每週1次)及洗滌液更換量(更換時記錄),惟查現場106年1月至106年9月18日之防制設施操作紀錄,防制設備水濂洗滌器(A001~A006)於106年9月1日至106年9月18日皆未記錄,A002於106年2月至8月洗滌液流率值均記錄400L/min(操作條件:416.67~833.33L/min),106年8月僅記錄洗滌液更換日,其餘月份無記錄洗滌液更換日期及洗滌液更換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朱園里長安東路二段一○○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南路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