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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10021
- 處分日期
- 2025/01/09
- 違規日期
- 2024/10/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0月25日10時整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前開地號堆置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實際堆置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列管對象,本局針對前開地號土地稽查缺失記點如下:1.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現場堆置區無阻隔牆,記點10點。2.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自動洗車平台。現場設有砂石處理設備篩選機,為本條款適用對象,但未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記點10點。3.違反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現場作業期間未灑水無自動灑水設備,記點10點。違反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現場設有砂石處理設備篩選機,為本條款適用對象,但未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記點10點。綜上,上述違規態樣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計記40點,並由貴公司收執本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限期改善通知書在案,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埔里鎮大城里大城路二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肚區華山路2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