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達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42946182
共 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2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5/01/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0月25日10時整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前開地號堆置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實際堆置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列管對象,本局針對前開地號土地稽查缺失記點如下:1.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現場堆置區無阻隔牆,記點10點。2.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自動洗車平台。現場設有砂石處理設備篩選機,為本條款適用對象,但未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記點10點。3.違反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現場作業期間未灑水無自動灑水設備,記點10點。違反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現場設有砂石處理設備篩選機,為本條款適用對象,但未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記點10點。綜上,上述違規態樣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計記40點,並由貴公司收執本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限期改善通知書在案,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堆置工程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本局於113年10月25日10時整派員至前開堆置場稽查,經測量實際堆置體積(4394.65立方公尺)已大於3,000立方公尺屬環境部公告第五批「行業別:各行業;製程別:堆置場,公告條件說明: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 二、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係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公司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