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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如香畜牧場

文號
30-106-110003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11/03
違規日期
2017/08/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2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本署106年8月21日派員督察,查該場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核准飼養頭數為1,250頭,惟業者表示目前實際在養約2,800頭豬;再查該場廢水處理後之放流水以管線拉至楊嘉慶畜牧場同一放流管線後再放流,亦與許可內容不符,該場未依核准登記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二、另會同業者代表勘查場區發現,廢水處理設施未裝設獨立專用電度表;廢水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未標示其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採樣平台且放流口未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未設置告示牌;該場豬舍泡澡區之豬糞廢水溢流沿場內排水溝排放至場外周界排水溝,未收集處理。上述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第69條第1項規定。三、另該場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惟勾稽該場網路申報資料發現該場未依規定上網申報斃死畜禽(R-0112)產出及清除、處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100019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佳冬鄉昌隆村中正路六○之六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佳冬鄉昌南段四四七地號(22.44092/120.55805)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