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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30006
 
            
            
            
                
- 處分日期
 
                - 2021/03/11
 
            
            
                
- 違規日期
 
                - 2020/10/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局109年8月6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939810500號函核准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由高建○○代理一職(代理期間自109年7月23日起至109年10月22日止),並於說明段四請貴公司於代理期滿前15日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辦理;惟貴公司迄今已屆滿3個月而未依前述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定設置,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暨24條第11款:「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十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代理、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公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公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