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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30007
- 處分日期
- 2020/03/10
- 違規日期
- 2018/12/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於107年12月27日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派員稽查,貴公司自承化學槽車司機直接使用附近的水龍頭,清洗隨車用來抽取硫酸亞鐵溶液的軟管,造成含有少量硫酸亞鐵的洗滌水留存於廠內的雨水溝內,查本案清洗抽取硫酸亞鐵溶液的軟管所產生之作業廢水,無設置管線將作業廢水妥善收集至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並經處理至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標準,始得自依法設置之放流口排放放流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8000元整,限改條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限改日期:109年08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第2項及附表三、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西港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西港2-3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