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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縣輝牧場

文號
30-112-020004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3/03/02
違規日期
2022/12/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1,35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0分至貴牧場現場複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2大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1.5℃、pH平均檢測值為6.895(第一次檢測為6.9、第二次檢測值為6.89),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為: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0.9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仍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135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東海十街一五六巷四一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東海十街156巷4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