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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00021
- 處分日期
- 2017/10/13
- 違規日期
- 2017/08/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M01),證號:H4646-03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28日至貴公司執行排放管道P002之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時前端污染源槽型反應器(E002)運作中,其揮發性有機物檢測結果為446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150ppm)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五路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五路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