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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7-07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7/10
- 違規日期
- 2018/05/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5月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永豐路310-4號貯存地點稽查,確認現場回收貯存廢機動車輛及拆解後之相關車體零件如廢輪胎、鉛蓄電池及廢車殼等,且現場有員工正進行廢車拆解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09-100001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中平里中平九街七五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路310-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