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14-040004
- 處分日期
- 2025/04/01
- 違規日期
- 2024/08/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113年7月18日本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113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於本市小港區孔宅段OOO地號進行稽查,後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於113年8月12日及9月2日再次執行督察,發現貴事業為領有本局核發乙級清除機構(許可證證號:110高雄市廢乙清字第OO號),發現貴事業113年4月至7月營運紀錄多筆至事業機構(私立OO老人長期照顧中心、OO餐廳、OO股份有限公司、OO企業社、OO實業有限公司、OO造船工程行、0聯工程、OO金屬有限公司等)清除廢棄物相關資料,及廢棄物進焚化廠處理,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並無貴事業車輛GPS軌跡,及113年7月16日至大寮區載運廢棄物及進焚化廠處理,當日無營運紀錄及GPS軌跡資料且未有相關紀錄,惟簡OO提供不實資料予簡OO申報,簡進宏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明顯申報不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勇路一八八號一三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南街4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