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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60007
- 處分日期
- 2024/06/17
- 違規日期
- 2023/07/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臺端112年7月至113年2月放流水超過水許可證每日最大排放水量35.9CMD之情事,以112年下半年度為例,排放水量加總為1萬4,949.7立方公尺,工作天數184日,經平均後約為81.25CMD,遠大於核准量35.9CMD。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60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7月22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五九二地號,福金段五九三地號,福金段五九四地號,福金段五九五地號,福金段五九六地號,福金段五九七地號,福金段五九八地號,福金段五九九地號,福金段六○○地號,福金段六○一地號,福金段六○三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592至601,60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