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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畜牧場(待整併)

文號
30-109-050017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5/11
違規日期
2020/03/0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7,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保局人員於109年3月5日上午6時30分前往旨揭牧場(即屏東縣九如鄉後庄段1094、1094之4、1095、1095之1、1095之4地號)稽查,發現該場正排放廢水,經現場採樣,現場量測pH值及水溫,於量測前進行pH校正,斜率為-56.13 mV/pH,零點電位-14.8 mV,測得pH值7.5/7.5,水溫為24.5℃/24.5℃,水樣加酸封瓶送驗;樣品經檢驗後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868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146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東庄段二四八地號,東庄段二八三地號,東庄段二八四地號,東庄段二六○地號,東庄段二八六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後庄段1094、1094之4、1095、1095之1、1095之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