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私立安康養護之家
統一編號:18425227
共 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4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19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3年8月11日23時17分前往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11號稽查,發現貴機構營業場所產生噪音污染,人員於周界適當地點測量整體均能音量為54.4分貝,關閉噪音源後測量背景音量為48.8分貝,兩者相差小於10分貝,依法修正後實際音量為53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局以113年9月24日(高市環局稽噪處字第22-113-090003)裁處新臺幣3,000元,合先敘明。本局另於114年5月11日23時46分派員至相同地點測量貴機構營業場所之抽水馬達運轉噪音,整體均能音量為61.1分貝,關閉噪音源後測量背景音量為48.4分貝,兩者相差10分貝以上,依法不予修正,故實際音量為61.1分貝,仍逾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故本案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本局依規定處以罰鍰。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0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一、貴機構營業場所之冷卻水塔於114年4月9日21時18分產生噪音污染,經本局測量整體均能音量為61.7分貝,關閉噪音源後測量背景音量為54.4分貝,兩者相差小於10分貝,依法修正後實際音量為60.8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晚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局以114年4月9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00568號通知書舉發,於4月14日郵寄送達並限期於文到14日內完成改善,合先敘明。二、另本局派員於114年4月29日20時46分至本市左營區曾子路211號稽查,並於周界適當地點測量貴機構營業場所之冷卻水塔運轉噪音,整體均能音量為61.2分貝,關閉噪音源後測量背景音量為55.4分貝,兩者相差小於10分貝,依法修正後實際音量為59.9分貝,仍逾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局以114年4月29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5779號通知書舉發,並限期於114年5月7日21時0分前完成改善,故本案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本局依規定處以罰鍰。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5/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3年12月27日21時56分前往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11號稽查,發現貴機構營業場所之冷卻水塔產生噪音污染,人員於周界適當地點測量整體均能音量為61.6分貝,關閉噪音源後測量背景音量為51.8分貝,兩者相差小於10分貝,依法修正後實際音量為61.1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晚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局以113年12月27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5751號通知書舉發,並限期於114年1月27日22時0分前完成改善,合先敘明。本局另於114年4月9日21時18分派員至相同地點測量貴機構營業場所之冷卻水塔運轉噪音,整體均能音量為61.7分貝,關閉噪音源後測量背景音量為54.4分貝,兩者相差小於10分貝,依法修正後實際音量為60.8分貝,仍逾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故本案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本局依規定處以罰鍰。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2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2年12月30日23時48分前往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211號稽查,發現貴機構營業場所之冷卻水塔產生噪音污染,人員於周界適當地點測量整體均能音量為55.5分貝,關閉噪音源後測量背景音量為49.5分貝,兩者相差小於10分貝,依法修正後實際音量為54.2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局以112年12月30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2922號通知書舉發,並限期於113年1月30日0時0分前完成改善,合先敘明。本局另於113年8月11日23時17分派員至相同地點測量貴機構營業場所之冷卻水塔運轉噪音,整體均能音量為54.4分貝,背景音量為48.8分貝,兩者相差小於10分貝,依法修正後實際音量為53分貝,仍逾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核已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