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3560861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川X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新建工程」(工程地號: 臺南市永X區永X段4X地號),領有建造執照((113)南工造字第01X77號)且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屬環境部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本局人員於113年8月20日至現場查核,發現前揭工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先行辦理興建作業,是貴公司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核准,即先行辦理興建作業,進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113年04月19日00時20分到場查察,現場以預拌混凝土車進行連續壁灌漿工程,產生明顯聲響致有妨害生活環境安寧情事,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暨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之規定,依法告發。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113年04月18日22時35分到場查察,現場以預拌混凝土車進行連續壁灌漿工程,產生明顯聲響致有妨害生活環境安寧情事,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暨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之規定,依法告發。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2/21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11月15日09時50分派員至本市前鎮區瑞崗段五小段104地號工地稽查時,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於該工地周界外(本市前鎮區班超路21號至27號旁)量測均能音量為72.0分貝,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業經本局以112年11月16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1293號通知書,並限期於112年11月20日22時00分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112年11月23日10時34分派員複查時,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中,於相同測量點量測均能音量為73.6分貝,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業經本局於112年12月26日依法舉發。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2/21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11月15日09時50分派員至本市前鎮區瑞崗段五小段104地號工地稽查時,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於該工地周界外(本市前鎮區班超路21號至27號旁)量測均能音量為72.0分貝,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業經本局以112年11月16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1293號通知書,並限期於112年11月20日22時00分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於112年11月22日10時18分派員複查時,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中,於相同測量點量測均能音量為70.7分貝,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有未妥善清理積水處所(或容器)並已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本局業已存證違規影像。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有未妥善清理積水處所(或容器)並已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本局業已存證違規影像。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4/18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4月12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南區新忠路14號(鹽埕段2789-1等2筆地號)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內大型水桶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