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廠商資料
  3.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統一編號:23723909

共 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6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8/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7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桃園廠現場稽查,發現廢光阻剝離液(R-1501)收受日期為113年5月31日(收受聯單編號:H50A6777113008,惟稽查時仍在貯存區,未完成再利用作業,又查貴事業於事業申報管理系統已將此筆聯單申報處理完成。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8/05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7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桃園廠現場稽查發現廢光阻剝離液(R-1501)收受日期為113年5月31日(收受聯單編號:H50A6777113008,惟稽查時仍在貯存區,未於30日內處理完成,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12/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08年1月~110年10月),發現貴公司桃園廠上網申報108年12月至109年2月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301)、109年4月廢木材棧板(廢棄物代碼:D-0701)及110年9月非有害廢酸(廢棄物代碼:D-1503)產出量、貯存量及聯單量申報有異常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11/2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公司桃園廠(管制編號:H5200171)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製造程序(製程程序代碼:180999)及其他化學製品製造程序(製程程序代碼:190999)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301)]各別於108年12月及109年9月起迄今未有清運紀錄,貴公司桃園廠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1年,未依規定清理廢棄物或申請廢棄物貯存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9/2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及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貴事業所屬桃園廠尚未設置甲級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1/19
罰鍰金額
NT$9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1/19
罰鍰金額
NT$2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1/18
罰鍰金額
NT$1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1/1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1/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1/13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03/2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竹市
處分日期
2015/03/2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04/01
罰鍰金額
NT$17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3/07/2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2/11/30
罰鍰金額
NT$29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