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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4624688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5/06/09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於每月10日前申報前月營運紀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5/03/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申報營運紀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1/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查貴事業車輛112年10月31日12時35分經過台61線南下線西交流道,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該車輛GPS系統,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3/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112年2月7日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貴公司111年8月及12月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10/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2條第8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111年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貴公司111年7月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9/2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82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貴公司於108年6月3日完成負責人及機構地址之變更,且未於30日內向本局辦理變更,經本局於108年7月26日以桃環事字第1080061835號函告發在案,並限期貴公司於108年8月31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處罰。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7/2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8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之負責人(蕭佳雯)與機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瑞慶里寶慶路514之1號11樓)已完成變更(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108年6月3日),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本局辦理變更,違反前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5/2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1.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2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50105090F號修正公告事項三辦理。2.案經本局108年3月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勾稽區間:108年3月),發現貴事業未上網申報108年3月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9/2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4桃廢清字第0930-1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惟貴事業遲於107年8月16日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7年6月11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875-S5)過戶予博塘通運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