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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故鄉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8318936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09/05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112年8月9日高市環局綜字第11237669900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2年8月25日至本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7/03
罰鍰金額
NT$11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2月26日至貴公司(本市梓官區中正路75號)稽查時,現場清點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數,已達688人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57.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並經本局於108年5月8日派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91.9mg/L(標準限值為50mg/L)、化學需氧量576mg/L(標準限值為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同法第14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規定,擇一從重裁處。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6/2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應於106年11月1日前依「高雄市一定規模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暨「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設置設備設施,經本局於107年2月6日高市環局空字10731475800號函,限貴公司於107年5月1日前完成改善。迄今尚未改善完成。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