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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嶺第一廠

統一編號:35035758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10/1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貴公司所屬過嶺第一廠經桃園市政府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案經本府於111年5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140406號函核定「功學社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過嶺第一廠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第一次變更)定稿本」,核定其執行期限為8個月。2.依整治計畫1.3節計畫執行者之地下水採樣分析作業為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惟貴公司111年6月28日功學社字第111010號函說明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新公司)5月上旬口頭告知其部分採樣檢測作業可能無法通過環檢所認證,地下水採樣分析作業將不限定由柏新公司辦理,並委由環檢所認可之實驗室辦理;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7月8日以桃環水字第1110057096號函請貴公司補充說明目前已執行完成之111年第2季地下水檢測機構為何。經貴公司111年8月9日功學社字第111012號函復本局111年第2季採樣分析作業仍委由柏新公司辦理,柏新公司執行總有機碳項目之檢測,採樣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則由柏新公司轉予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3.綜上,經本府審視貴公司核定整治計畫第一次變更計畫之地下水採樣分析作業為柏新公司,貴公司未經本府同意變更檢測公司即於111年第2季執行之地下水採樣檢測作業,事實上採樣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係由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06/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過嶺第一廠(管制編號:H4304689,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4鄰福嶺路399號)稽查,查110年2月至5月份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鉻酸)」運作紀錄,與現場結餘量相符,惟貴公司未能於110年3月10日前完成前一個月(110年2月份)之申報紀錄,屬有紀錄未申報行為,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法」第4條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6/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三氯乙烯」登記文件(證號:064-03-10012;064-03-20012,含量:95至100%W/W,有效期限至108年10月15日止),並於過嶺第一廠(管制編號:H4304689)設置1名乙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廖○○(104年府環空字第1040272368號函同意設置),經本府環保局派員前往貴公司過嶺第一廠(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福嶺路399號)稽查,依貴公司108年1月7日功學社字第108004號函附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中,已將該廖○○另列為過嶺第一廠之專職職業衛生管理師,貴公司因設置兼任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以外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6/04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3項
違規情節
依據本府107年1月31日府水行字第1070024743號函,函示貴公司截至106年9月申報用水量55,496立方公尺仍有地下水使用情形,足見貴公司於100年5月12日經本府公告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後,貴公司仍有地下水使用之記錄,核已違反本府100年5月12日以府環水字第1000701420號公告內依土污法第17條第3項之禁止事項,本府爰依土污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6/0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1.本案係主動例行稽查。2.查功學社公司從事樂器金屬品加工,製造流程係拋光、電鍍、酸洗表面塗裝(含烘乾)等程序。現場稽查時污染源電鍍區(E133、E134)、脫脂區(E137),表面塗裝區(E139)及烘箱(E140)均運作中。查該公司原領有金屬品加工程序-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M01)操證字第H1828-04,有效期限自民國98年9月7日至103年9月6日止,該許可已過期失效。本製程應屬環保署公告列管第二批第二類金屬品加工程序列管,該公司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污法,依法進行告發,現場並告知廠方人員應立即停止操作。3.上述查核過程,會同廠方人員陪同,並拍照存證。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1/06/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1/03/2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0/08/05
罰鍰金額
NT$1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