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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

統一編號:35524209

共 1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7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8/03
罰鍰金額
NT$14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中壢廠從事橡膠製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1422-06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319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8/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
違規情節
(一)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二)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6月3日上午9時派員至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廠址:桃園市楊梅區高上路一段155巷31之1號)稽查,現場查核毒性化學物質貯存位置,貯有商品名「SOLVENT A114D」6桶(淨重)1,068公斤,旨揭該商品進口報單及相關貨物文件所示,其商品來源皆為貴公司所有,且該商品含量均達列管濃度1%W/W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未依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內容運作(貯存場所),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8/24
罰鍰金額
NT$4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橡膠製品製造程序-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289-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9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廠新設2製程生產線及2排放管道,並逕自將許可登載與新設製程生產線產生之廢氣,由新設排放管道排放,未依前揭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本府限期貴廠於108年10月17日前改善完成在案。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23日派員前往貴廠複查,前揭違規事項屆期未完成改善,再次限期貴廠於109年1月21日17時前改善完成,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14日再派員前往稽查,再次查獲前揭違規事項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7/30
罰鍰金額
NT$4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係從事橡膠製品製造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廠內製程產生之清洗廢水原以管線收集至廢水調整池(T01-02),惟因收集管線破損導致清洗廢水流至廠內雨水溝,有疏漏廢水至水體之虞,惟貴廠未依規定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7/01
罰鍰金額
NT$4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橡膠製品製造程序-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289-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9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查前開許可證內容登載為2製程生產線及排放管道(P204及P205),惟貴廠新設2製程生產線及2排放管道,並逕自將許可登載與新設製程生產線產生之廢氣,由新設排放管道排放,皆未依前揭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貴廠於108年10月17日前改善完成在案;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23日派員前往複查,前揭違規事項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6/11
罰鍰金額
NT$4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橡膠製品製造程序-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289-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查前開許可證內容登載為2製程生產線及排放管道(P204及P205),惟貴廠新設2製程生產線及2排放管道,並逕自將許可登載與新設製程生產線產生之廢氣,由新設排放管道排放,皆未依前揭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3/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9月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6段360號)稽查,查貴公司毒化物貯存場所貯有商品名「Solvent A114D FLUID」(計1桶,含桶重83.3公斤),惟該商品安全資料表之成分辨識資料含「環己烷(082-01)」濃度為1至5%W/W;後經本府環保局於108年9月11日派員採樣送驗,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8年10月9日(108)環檢一字第5952號檢測報告,確認該商品含「環己烷」濃度達2.7%W/W,已達管制濃度1%W/W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貯存)向本府取得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規定(修正前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10/09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203)之壓差儀表故障,而未依規定完成故障報備程序,未依前揭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9/03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202)壓降為115mmH2O,未符合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壓降值:60mmH2O~100mmH2O),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8/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製程產出之非有害廢集塵灰廢棄物(D-1099),清除前未有與受託清除、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8/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廠產出之非有害廢集塵灰廢棄物(D-1099)於108年3月產出貯存量皆上網申報為0,未確實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棄物實際產出貯存情形。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5/3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中壢廠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203)壓差計故障損壞,未能維持其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5/2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中壢廠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202)壓降為135mmH2O,未符合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壓降值:60mmH2O~100mmH2O)及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201)壓降為125mmH2O,未符合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壓降值:60mmH2O~100mmH2O),且自108年1月起迄4月皆未填寫每日防制設施操作紀錄,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10/2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毒化物「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登記文件(證號:068-03-11021;068-03-21021,含量:95至100%W/W,有效期限至111年11月2日止。),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8月2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中壢廠(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六段360號)稽查,查貴公司僅設置1名乙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方○○,經貴公司主管表示方國川先生已於107年8月10日離職,因貴公司未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環保局申請變更。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1/0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1.本案為執行空氣污染物稽查檢測。2.受測製程別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污染源為燃油鍋爐E001,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編號P001,稽查時污染源操作中。3.本局委由衛宇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採樣作業。4.依據檢測報告粒狀污染物檢測結果為125 mg/Nm3,已超出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100 mg/Nm3,依空污法第20條規定進行告發。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9/2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1.本案係主動稽查。2.查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從事橡膠製品製造,原領有橡膠製品製造程序-其他橡膠製品製造程序(M02),有效期限100年8月13日至105年8月12日止(操證字第H2253-03號),原許可證已失效。3.現場稽查時污染源加硫作業區(E202)、(E203)、(E204)及(E205)運作中。該公司未領有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依法告發。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0/03/10
罰鍰金額
NT$2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