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鼎益興業社第二廠
統一編號:45515735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4/06/28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即:明鼎益興業社第二廠)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P0931-02號、府環空燃證自第P0010-01號),其製程為其他燃料(木屑)-》木材堆置場(X001)-》接駁點(C001)-》燃材鍋爐(E001)-》生產水蒸氣供附近食品廠使用,其製程所產生之廢氣經由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001)、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及洗滌塔(A003)處理,最後經排放口P001排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2月5日派員現場稽查,經現場查核,污染源燃材鍋爐(E001)運作中,惟查核時發現洗滌塔(A003)輸水管線脫落未連結,且馬達未開啟致洗滌塔未運作,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5/31
- 罰鍰金額
- NT$1,9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查本案係本局前於112年11月10日11時30分接獲通報,於本市土地有遭棄置廢土情形,續經本局於同年11月27日派員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現場開挖, 查獲確有遭回填集塵灰(黑色爐渣)等廢棄物,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前開土地承租人係至臺端工廠載運產出之集塵灰,並委託進行非法處理前述廢棄物,前述未依規定清除廢棄物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4/04/23
- 罰鍰金額
- NT$1,9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 違規情節
- 1.該廠產出廢棄物,委託彰佶環保有限公司清除處理,未簽訂有廢棄物清除合約書,前述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2.該廠領有雲林縣政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P0931-02號)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主要製程為其他燃料(木屑)-》木材堆置場(X001)-》接駁點(C001)-》燃材鍋爐(E001)-》生產水蒸氣供附近食品廠使用,製程產生之廢氣經由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001)、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及洗滌塔(A003)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1排放至大氣中,本日查核時污染源燃材鍋爐(E001)運作中,惟查核時發現其洗滌塔(A003)輸水管線脫落未連結,且馬達未開啟致洗滌塔未運作,該廠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3.該廠產出集塵灰送驗戴奧辛超標,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該廠符合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一、(三十三)其他事業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每日1公噸;有害事業廢棄物每日4公斤以上),該廠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核准,即逕行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