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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峰環保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3395018

共 1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3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5/03/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含貯存場)(110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32號),經本局於113年12月19日派員至貴事業廢食用油貯存場稽查發現,貴事業場內設有8個貯存槽與許可證登載之廠區配置圖不符(4個貯存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
處分日期
2025/01/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垃圾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24/10/22
罰鍰金額
NT$1,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5/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清洗清運食用油脂之車輛及廠區地面產生之含油脂廢水流至廠區外水溝,致油脂淤積於水溝且產生異味,污染水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2/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112年2月7日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貴公司111年12月之營運紀錄迄今尚未申報,核已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7/2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廢棄物貯存區之廢潤滑油滲出致污染地面情形,該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7/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108年1月至8月營運紀錄內容,發現貴公司之營運紀錄(營運紀錄單號:H44A301610806000449)有「車輛(車號:AJP-1153)未取得新竹縣環境保護局核發廢食用油工作證逕自於新竹縣執行回收廢食用油」之異常態樣,爰本局於109年5月28日桃環事字第1090044870號函請貴公司說明異常原因,依貴公司說明表示因申報過程車號誤輸入為AJP-1153,已連線至系統補正申報資料為實際清除機具為KEG-0669,另本局經查察前述營運記錄之清除機具確已補正完成,惟貴事業未於期限內(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一日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連線修改實際清運機具車輛為KEG-0669,是以,本案違規事情明確,雖非故意亦難解過失責任,仍依法處分,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5/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5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11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經查貴公司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准,逕行於106年11月2日將清除機具車牌更換(車號AKQ-0983更換為車號AWK-0187),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12/05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廢食用油貯存槽區未設置防溢堤防止油品洩漏。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5/12/3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5/05/15
罰鍰金額
NT$7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5/05/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11/2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