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捷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4301101
共 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9/07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租桃園市龜山區大坑路一段917之1號建物,於建物內設置電腦相關設備從事比特幣挖礦作業,為排出電腦運轉熱源於建物設置排風扇(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30日晚上10時08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設置排風扇(機)運轉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8.4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第1項晚間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第二類夜間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42分貝)之規定,限期於110年8月29日晚間22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18日再次派員前往複查,仍有貴公司設置之排風扇(機)運轉音量,並於晚上10時16分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6.7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42分貝),均能音量超出管制標準14.7分貝。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2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租桃園市龜山區大坑路一段917之1號建物,於建物內設置電腦相關設備從事比特幣挖礦作業,為排出電腦運轉熱源於建物設置排風扇(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30日晚上10時08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設置排風扇(機)運轉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8.4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第1項晚間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第二類夜間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42分貝)之規定,限期於110年8月29日晚間22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3月9日再次派員前往複查,仍有貴公司設置之排風扇(機)運轉音量,並於晚上10時16分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1.3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42分貝),均能音量超出管制標準9.3分貝。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2/2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30日,查獲貴公司使用電腦挖礦(比特幣)設置之排風扇運轉音量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5款規定限期於110年8月29日晚間22時前完成改善(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08453);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月14日再次派員前往複查,仍有貴公司設置之排風扇(機)運轉音量,並於晚上10時16分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1.8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42分貝),均能音量超出管制標準9.8分貝(5分貝<超出值≦10分貝)。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1/17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30日晚間22時08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設置排風扇(機)運轉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8.4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第1項晚間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第二類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42分貝)之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5款規定限期於110年8月29日晚間22時前完成改善(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08453);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28日再次派員前往複查,仍有貴公司設置之排風扇(機)運轉音量,並於晚間22時12分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6.3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42分貝),均能音量超出管制標準14.3分貝(10分貝<超出值≦15分貝)。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1/07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租桃園市龜山區大坑路一段917之1號建物,於建物內設置電腦相關設備從事比特幣挖礦作業,為排出電腦運轉熱源於建物設置排風扇(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30日晚間22時08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設置排風扇(機)運轉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8.4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第1項晚間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第二類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42分貝)之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5款規定限期於110年8月29日晚間22時前完成改善(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08453);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10日晚間22時00分派員前往複查,仍有貴公司設置之排風扇(機)運轉音量,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3.3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42分貝),均能音量超出管制標準11.3分貝(10分貝<超出值≦15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