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廠商資料
  3. 鈞宥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鈞宥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4816115

共 1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1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5/02/18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5月13日會同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至本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所產出之廢鐵(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一)再行販售,惟貴公司未具備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資格,逕自從事廢鐵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至同年7月12日應完成改善。本局複於同年10月25日派員至該址複查,現場仍堆置廢鐵及上開再利用行為(廢鐵售予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12/17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113年5月21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至本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稽查,查獲貴公司分別向宏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GB二級剪鐵(含運費)每公斤6.8元)及盈昇企業有限公司(鐵桶每桶130元)收受事業廢棄物(含廢液之鐵桶)並以剪裁機剪裁(圓扁桶剪成片狀)後混入鋼材內再以貨車載運至聯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查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廢棄物處理業務。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4/11/21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P-6516)於113年10月7日行經本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頭份市永貞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9/2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5月13日會同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至本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所產出之廢鐵(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一)再行販售,惟貴公司未具備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資格,逕自從事廢鐵再利用行為。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6/30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清除。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6/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委託清除、處理前未訂定書面契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5/24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
違規情節
(1)本府於105年10月6日府環水字第1050236367、10502363671號公告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2)查睿麟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睿麟公司)於112年購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拍賣之土地(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貴公司於113年4月向睿麟公司承租該筆土地(租賃期間:113年4月10日至118年4月9日)作為物料堆置場使用。(3)依據土污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土壤污染管理區內禁止「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等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4)惟該地號尚未完成土壤污染改善作業,貴公司已載運大量廢鋼筋至該地號堆置,並進行整地作業,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3/19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營運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1/11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營運。
裁罰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
處分日期
2021/08/1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其他一般廢棄物﹝車號:HAB-3815﹞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05/2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收受廢鐵,經分選後販賣,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之廢鐵再利用管理方式,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