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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65277612

共 1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1 筆)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5/07/0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及埔口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61線通霄121公里南下匝道路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B-3351(子車:99-CV,司機:莊文義)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5/06/2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清運車輛99-CV已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並經本局審驗合格,應維持GPS 正常運作。經比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之車牌辨識資料及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勾稽結果,發現清運車輛99-CV於114年3月21日下午4時46分有經過監控地點「台61線南下清水交流道」,惟查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無軌跡回傳資訊,貴公司未依規定以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局報備前述即時追蹤系統異常狀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25/06/05
罰鍰金額
NT$2,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4,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25/05/20
罰鍰金額
NT$2,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4,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25/05/20
罰鍰金額
NT$2,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4,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25/05/20
罰鍰金額
NT$2,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4,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5/04/2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清運車輛HBD-5666已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並經本局審驗合格,應維持GPS 正常運作。經比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之車牌辨識資料及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勾稽結果,發現清運車輛HBD-5666於114年1月14日下午3時57分有經過監控地點「台61線南下清水交流道」,惟查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無軌跡回傳資訊,貴公司未依規定以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局報備前述即時追蹤系統異常狀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5/03/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清運車輛HBD-5666已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並經本局審驗合格,應維持GPS 正常運作。經比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之車牌辨識資料及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勾稽結果,發現清運車輛HBD-5666於113年12月31日上午7時51分有經過監控地點「台61線北上線西交流道」,惟查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無軌跡回傳資訊,貴公司未依規定以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局報備前述即時追蹤系統異常狀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5/01/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及埔口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61線通霄121公里南下匝道路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B-3351(子車:99-CV,司機:莊文義)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4/08/28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1線南下131公里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J-3700(子車:HBC-6001,司機:謝政雄)載運旺泰股份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經本局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核准之旺泰公司所提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次產品其他石礦(細砂),須符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前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1月17日環署循字第1121005014號函訂定「砂石場廢水處理設施產出物品質及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倘符合前述規範所訂內容之產出物得視為營建剩餘土石方,並依上述管理規範運作,經查當日行為人未依規範攜帶產生源聯單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22/10/30
罰鍰金額
NT$2,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