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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68339681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12/23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仁德廠從事食品製造業,其廢(污)水量135CMD,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製程,經查貴公司仁德廠專責人員代理人薛OO於110年9月1日離職,本局於110年11月24日稽查,發現貴公司仁德廠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代理人設置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9/15
罰鍰金額
NT$6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7月9日至貴公司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34.0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5/03
罰鍰金額
NT$74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湖內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5.1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6年2月3日,惟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0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又未符合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業經本局處分並再限期改善至106年3月28日,惟本局於106年3月31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7.8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3/22
罰鍰金額
NT$83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湖內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5.1mg/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6年2月3日,惟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0m/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1/26
罰鍰金額
NT$8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湖內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5.1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5/09/1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4/01/09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3/12/16
罰鍰金額
NT$29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