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249685
共 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7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5/03/10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2月3日12時51分派員至臺中市OO區OO路二段稽查,查獲貴公司從事「OOOOOO新建工程」,車輛進出工地未採取適當防制措致使泥沙污染路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5/02/2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檢視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貴公司113年12月3日7時43分於臺中市OO區OO路旁「OOOOOO新建工程」工地使用動力機具(挖土機)從事營建工程,嗣經貴公司113年12月6日確認屬實,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挖土機)從事營建工程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5/02/2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檢視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貴公司113年12月4日7時45分於臺中市OO區OO路旁「OOOOOO新建工程」工地使用動力機具(挖土機)從事營建工程,嗣經貴公司113年12月6日確認屬實,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挖土機)從事營建工程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5/02/2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檢視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貴公司113年12月6日7時23分於臺中市OO區OO路旁「OOOOOO新建工程」工地使用動力機具(挖土機)從事營建工程,嗣經貴公司113年12月6日確認屬實,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挖土機)從事營建工程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檢視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貴公司113年11月3日12時56分使用動力機具(挖土機)裝卸土石,就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本局於113年11月3日14時15分派員抵達現場,現場作業噪音符合該時段管制標準。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10/2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10月4日7時51分抵達營建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場內使用動力機具(挖土機)裝卸土石,就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已立即停止操作,噪音已改善,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6月21日15時10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場區內人員操作鏟裝機(山貓)進行環境整理作業,未做好防制措施致塵土飛揚污染空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準則第7條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現場立即請灑水車進行抑制揚塵,爰此不另予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