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4830705
共 1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0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2/27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獲民眾檢舉本市三民區中華二路372號洗車廢水污染情事,經本局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經營加油站附設洗車場正進行洗車作業,其洗車泡沫廢水未經妥善收集處理,溢流至洗車場前方雨水排水溝。上開行為污染事實明確,且該區位屬於愛河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7/2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集水井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12/03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提控制計畫(第三次變更)第六次執行進度報告,於污染改善工法執行期間未有109年5月放流水及109年3月地下水定期監測紀錄,未符合本場址控制計畫(第三次變更)所定監測頻率(地下水為污染改善期間每3個月1次,放流水為開挖作業及抽出處理法操作期間每月1次)。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9年9月25日來函敘及,位於本市三民區中華橫路2號(三民區中都段二小段494地號等2筆土地)建築物拆除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9年8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9A002755號拆除核准函),且已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管制編號E109E53027-1),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先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9年9月25日來函敘及,位於本市三民區中華橫路2號(三民區中都段二小段494地號等2筆土地)建築物拆除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9年8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9A002755號拆除核准函),且已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管制編號E109E53027-1),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先行拆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7/0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提上源加油站(鳳山區竹子腳段0274-0007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控制計畫(第三次變更)第四次執行進度報告之放流水監測結果:108年1月10日放流水監測項目懸浮固體濃度34.2 mg/L超過本計畫放流水標準30 mg/L,而逕行排放,屬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實施。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16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場址提送第三次執行進度報告之放流水監測結果:107年7月10日放流水監測項目MTBE濃度0.635 mg/L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0.5 mg/L;107年9月20日放流水監測項目懸浮固體濃度168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 mg/L,而逕行排放,屬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實施。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24日召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專案分組第四組107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審查案,發現下列事項與前述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不符:(1)油槽區東側及東南側邊界、泵島區東北側及西北側邊界未進行PID、FID及TPH-test篩測。(2)106年12月22日放流水之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濃度0.962mg/L超過監測標準,而逕行排放。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3/26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稽查當時加油站站屋加設鷹架,數名工作人員正進行油漆整修工程,本次工程包括站屋門窗更新、鐵皮屋加設牆堵、拆除舊花圃並新設、洗車區新設告示牆等,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所列之土地利用行為,且未依規定先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故依法裁處。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違規情節
- 該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