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湧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5051943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4/11/2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案該公司未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逕行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2/10/27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保局於111年9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於本縣萬丹鄉崙頂段311、312、314、315、337地號土地,仍有堆置大量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拌合粒料,該堆置地點與貴公司取得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容不符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2/07/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物料供料槽拌合區所在地土地與審核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T10812270001)不符,違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2/06/1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308、311、312、314、315、337等地號,堆置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拌合粒料,堆置地點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容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第85條第1項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7/14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該公司廠內無機污泥未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以半密閉方式貯存,又該公司收受燁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再利用產品,因直接入混凝土拌合將影響產品品質,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製程外,先行水泥拌合及養生,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7/06
罰鍰金額
NT$6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長業混凝土有限公司從事混凝土拌合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上開日期派員前往稽查,發現污水操作設施未在貯留許可核准範圍內與申領之貯留許可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6/2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該公司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22日針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查核,發現該公司土石堆置區未採行有效抑制措施,計點10點;廠區路面有明顯色差即路面灑水措施噴灑面積不足,計點4點,總計14點超過10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5/29
罰鍰金額
NT$5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長業混凝土有限公司從事混凝土拌合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上開日期派員前往稽查,發現作業廢水有流入逕流雨水溝渠情事,該公司未依貯留許可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5/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該公司109年10月份前未依規定申報來自燁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源化產品使用情形,且場內製程實際使用地下水,卻以自來水名義進行申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4/0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水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1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屏縣環水貯許字第00104-00號),並未依規定記錄清理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沙池之時間及方法供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暨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10/27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從事水泥業,設有廢水處理設施,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其廢水經收集後由廠內雨水道逕排放至區外公共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10/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混凝土拌合程序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7月22日派員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原料堆置區新增骨材堆置料,惟貴公司所申領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並未含前述原料,核有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準則裁處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