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久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1109155
共 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7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2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12年8月31日14時1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位於承租之土地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大量廢棄物,續經貴公司人員於112年9月14日10時整至本局表示現場之廢棄物係於承攬國有財產署清除工程作業(合約112年1月至113年1月)所產生之廢棄物並放置於旨揭地號土地,惟目前該廢棄物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06
- 罰鍰金額
- NT$7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負責人王綉雰的先生潘**(公司業務實際負責人)表示營運紀錄等資料均申報為零,另經本局112年5月29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查詢貴公司110年9月份至112年4月份期間之營運記錄申報情形,於111年11月份、112年3月份及4月份未申報,餘各月份皆申報零,另營運紀錄申報資料統計查詢均顯示查無資料(無110年9月至112年4月期間之廢棄物清運營運紀錄、清除聯單流向等資料)。貴公司實際有清運廢棄物,惟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06
- 罰鍰金額
- NT$7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所登記機構地址為本市大雅區中清路五段97巷8弄29號,許可營運紀錄存放地址為本市大甲區孟春里中山路2段306巷6號,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原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3月23日、112年4月7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執行督察,查證貴公司未將相關營運紀錄存放於許可證登記營運紀錄存放地址,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04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B9507691)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86號),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3月23日、112年4月7日、112年5月17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執行督察作業,查證貴公司於111年期間未依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涉犯行政刑罰部分已移送偵辦),收受大量廢棄物(多以黑色塑膠袋袋裝)非法棄置於本市后里區圳寮段48-1等地號土地(場內B區等地)情事,耗費大量環境資源謀取私人不法利益,依客觀事實認定屬情節重大,已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本案經認定屬情節重大,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所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廢止貴公司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07/2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審酌相關監視錄影檔案,貴公司所有車輛於111年7月4日行經臺中市大雅區拋棄廚餘,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2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貯存場或轉運站),案經本局於111年5月19日至大雅區稽查,貴公司於該址堆置清運之垃圾包、廢紙等廢棄物,惟未依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無貯存場或轉運站)辦理廢棄物清除事宜,逕行堆置廢棄物於上述地點,前述行為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05/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貯存場或轉運站),案經本局於111年3月23日至大雅區忠雅段地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址堆置清運之垃圾包、廢紙等廢棄物,惟未依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無貯存場或轉運站)辦理廢棄物清除事宜,逕行堆置廢棄物於上述地點,前述行為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