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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馬公行銷服務中心

統一編號:96030805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裁罰機關
澎湖縣
處分日期
2019/02/11
罰鍰金額
NT$3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之規定。
裁罰機關
澎湖縣
處分日期
2018/08/24
罰鍰金額
NT$6,00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本(22)日下午3時45分接獲湖西鄉公所通報轉陳蔡姓陳情人發現湖西供油廠區外之生態池有油污,立即於下午4時3分抵達陳情地點,目視生態池上確有大片油污,約2公尺長、2公尺寬,佐證照片如附件。2.下午4時33分至湖西供油,要求中油公司派員清除外,現場巡視廠區內,發現下雨產生之地表逕流有油花,以露儲場最為嚴重,另油水分離池(靠近放流口)亦有油花,於廠區外之排水溝渠亦有油味,判定中油公司所產生之逕流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已污染廠區外之水體環境,後續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裁處。
裁罰機關
澎湖縣
處分日期
2018/07/27
罰鍰金額
NT$6,00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本案係繼107年7月17日、18日稽查續辦。2.本案查事業設有8座貯油槽,其中2座1000公秉、3座3000公秉以及3座5000公秉,屬水污染防治法所定義之事業(貯油場)。經本案事業公開查證該場編號HS16之3000公秉油槽於106年6月26日及同年11月22日進油,其中因該油槽底盤因鏽蝕致油品疏漏,疏漏量共計約63公秉,期間事業因隱匿前述油品疏漏情事致於107年5月間中油公司派員進行調查及採樣設置2-3米深之阻隔牆等措施。3.本案本局經107年7月10日於該場地下水監測井採集地下水檢驗,發現TPH(總石油碳氫化合物)超標(檢驗值33.2mg/L(標準值為10mg/L))。又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於該場外道路之人孔發現有油品滲入之情事,恐污染已有擴大至場外之情勢(人孔油品滲入一節,因該處尚有二條輸油管鄰近人孔,維持續釐清是否為輸油管疏漏所致或為前揭HS16之油槽疏漏所致。為避免污染擴大及釐清疏漏之來源,本局本日(7月20日)派員採樣,並責請本案事業盡速完成查證管線有無洩漏或採取油紋比對)。4.承上,本案事業於油品疏漏事發後三小時內未通知本局,期亦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污染地下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或地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5.綜上,本案將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4條行政刑法規定移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6.本案另經該事業員工陳○○查證,本案於106年6月27日下午作帳時發現油槽油位降低,似有油料短少情事,即刻向主管楊○○反應,請求該主管緊急處理。7.本日稽查因現場無事業負責人在場(於臺北開會),上開事項現場告知本案事業輪值駐點黃副處長昱誠(本人非此業務督導主管)。括號由黃副處長本人書寫。8.現場黃副處長意見如下:因本案原當事人不在場,希望本案當事人對本案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會同人員:會同人員表示不方便簽名。事業代表:現場無事業實際負責人,故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