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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1/01
- 違規日期
- 2018/02/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29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1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2℃及pH為8.0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84mg/l(標準值:150 mg/l)及懸浮固體為88.5mg/l(標準值:50 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9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1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