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統一編號:94025264
共 14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0 筆)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40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3年12月3日至貴廠現場稽查,經查現場操作中並有廢水排放,現場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3大瓶、3小瓶(現場及運送空白共6大瓶、6小瓶),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分別為7.75、7.77,pH平均測值為7.76,水溫為31.4°C,餘氯為0.13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66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5/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7日上午8時40分至貴公司花蓮廠,其中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於稽查當日上午9時34分至9時36分採樣之樣品,以環境部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2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3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5/03/26
- 罰鍰金額
- NT$3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7日上午8時40分至貴公司花蓮廠,於稽查當日上午8時53分至8時55分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14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5/03/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1年期間辦理「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新建(C-2)漿塑廠補照案」,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月4日函請貴公司於本(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新建(C-2)漿塑廠補照案)工程施作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以下簡稱削減計畫)並取得核備才可動工,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7月1日至現場稽查,貴公司未取得削減計畫核備且已先行動工之情事屬實,本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逕行裁處。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5/02/11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排放管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監測項目-氧氣-112年第四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91.52%,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排放管道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4/06/27
- 罰鍰金額
- NT$27,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事業原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於113年4月15日離職,依規須於113年4月28日以前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惟該事業遲於113年4月30日書面申請專責人員及代理人變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貝克桶裝原料於使用後,產生之未經清洗廢貝克桶空桶,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廢貝克桶空桶未依規定以網路申報產出、清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廢貝克桶空桶貯存地點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東縣
- 處分日期
- 2024/03/20
- 罰鍰金額
- NT$410,4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廢水處理場放流水水質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8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2.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3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4/03/14
- 罰鍰金額
- NT$19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6,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環境部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環境部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10時48分至10時50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6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4/01/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於側門地磅站旁)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2,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4/01/15
- 罰鍰金額
- NT$39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華城八街與光華一街路口往南50公尺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12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東縣
- 處分日期
- 2023/11/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漿紙污泥貯存區因運輸機具載運致堆置造成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情事。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正確申報112年2月廢水處理程序漿紙污泥(代碼R-0904)廠內再利用數量及112年5月鍋爐汽電共生程序使用漿紙污泥(代碼R-0904)數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鍋爐汽電共生廠區貯存漿紙污泥(代碼R-0904)之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3/03/24
- 罰鍰金額
- NT$27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12年2月19日之不透光率監測數據自00:00 起至23:59,逾限數據49筆,逾限時間共4.9小時,法規為當日累計4小時以上,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3/02/23
- 罰鍰金額
- NT$3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攝影機於111年8月5日提自動連續監測異常通報單後,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1年8月11日現場稽查了解攝影機設施故障情形後,貴廠111年8月11日及111年8月15日函於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設施故障後之修復說明。貴廠於111年9月8日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攝影機已於111年8月17日維修更換設備完成,且更換之設備與原核定設置之廠牌、型號均不同。然其措施說明書變更申請遲至111年9月14日於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登錄系統提送。此已違反上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3/01/19
- 罰鍰金額
- NT$43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2小瓶(現場及運送空白共8大瓶、4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81及7.79,平均值為7.8(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3.9℃,自由有效餘氯1.25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加酸至pH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暗處保存,並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1.8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2.4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6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及真色色度檢測值為97(放流水標準為400),其中懸浮固體之檢測結果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2/11/30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東縣
- 處分日期
- 2022/03/22
- 罰鍰金額
- NT$3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經採樣檢測結果,其中懸浮固體濃度超出放流水標準限值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2/01/22
- 罰鍰金額
- NT$78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RB鍋爐排放管道P00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3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2/01/21
- 罰鍰金額
- NT$1,08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LK5排放管道P002,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2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3,0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東縣
- 處分日期
- 2021/12/14
- 罰鍰金額
- NT$43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水質懸浮固體濃度超標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1/10/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該公司花蓮廠網路貯存及產出申報資料110年3月至6月之D-0902(無機性污泥),及109年10月至110年4月R-0904(漿紙污泥)部份有質量不平衡情事。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1/09/28
- 罰鍰金額
- NT$43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18瓶) ,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34及7.40,平均值為7.37(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5.5℃、自由有效餘氯0.14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1.2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487(放流水標準為400),真色色度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1/08/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旨揭貴公司於110年5月14日來函申請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異動,其原因係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依據上開法規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貴公司卻未於期限內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1/07/14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6月1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7,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於當日11時11分至11時13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7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3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1/06/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100880M3,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L:188.3M,W:62.5M,H:3M,總容量為35306M3,貯存量已超過核定量,惟D-0902,110年有清運,依廢清書核定之原貯存設施容量,亦未減少其容量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1/03/05
- 罰鍰金額
- NT$9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9年12月2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LK-5)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737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東縣
- 處分日期
- 2020/10/26
- 罰鍰金額
- NT$24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經採樣檢測結果,其中生化需氧量濃度測值為67.6 mg/L, 超出放流水標準限值3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9/14
- 罰鍰金額
- NT$1,9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光華一街與華城八街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1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8/25
- 罰鍰金額
- NT$45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7月8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8.58,水溫為32.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6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66.4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8mg/L(放流水標準值為150mg/L),檢測結果得知生化需氧量不符放流水標準1.21倍,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8/13
- 罰鍰金額
- NT$4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2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6,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在當日17時53分至17時55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6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5/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依本局列管業者及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污染源運轉中,針對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進行複查作業。 二、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³,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為W:56.6m、L:176.7m、H:3m總容量為29950.6m³,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另查地面上貴廠申報系統109年之D-0902尚未清運,貴廠提送之廢清書本局於109年3月5日駁回,本局109年2月26日開立裁處書限期改善日期至3月31日,迄今尚未收到貴廠之廢清書及污泥削減計畫,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三、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4/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2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經查於廠內二號堆置場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比對Google地圖顯示堆置面積約達10,500平方公尺,現場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初估堆置體積達21,000立方公尺,另查貴廠事業廢棄物無機污泥貯存申報量高達30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2/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經濟部工業局108年10月21日函所示,貴廠108年5月至7月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及漿紙污泥之混燒百分比為7.2%,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之規定不符,另按該局108年12月20日函所示,經查IWR&MS,樺勝環保公司二廠於查訪改善函文發文次日至108年12月11日仍持續收受貴廠之燃煤飛灰,惟經查貴廠108年8月至10月期間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及漿紙污泥之混燒百分比為7.2%,仍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之規定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2/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依本局列管業者違反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依貴廠廢棄物清理書進行查核。2.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廠內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3,經現場勘查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3.查貴廠提供本年度之TCLP檢測及螢光譜量測結果皆符合標準,惟綠泥之廠區內貯存量已超過廢清書核定內容,請貴廠盡速提清理改善計畫至本局核備。4.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1/13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08年11月6日之總還原硫監測數據連續5小時超過排放標準100ppm,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1/09
- 罰鍰金額
- NT$5,61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1/08
- 罰鍰金額
- NT$9,3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1/08
- 罰鍰金額
- NT$6,47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1/07
- 罰鍰金額
- NT$7,87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5℃及pH為7.16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66mg/l(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為48mg/l(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為23.6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為349(標準值:550),其中化學需氧量之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1/06
- 罰鍰金額
- NT$3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貴公司花蓮廠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pH7.58,水溫32.5℃,加酸降pH至2.0以下(COD)),貯存於4℃以下,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55mg/l(標準值:150mg/l),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12/31
- 罰鍰金額
- NT$7,12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09/10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7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977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08/2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9時48分至9時50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RB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06/25
- 罰鍰金額
- NT$8,47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06/25
- 罰鍰金額
- NT$56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9℃ 及pH為7.29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71.5mg/l(標準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為359mg/l(標準值:1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第 1 頁,共 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