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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雄畜牧場

文號
30-107-02000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02/02
違規日期
2017/12/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端經營三雄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6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398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737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100026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社口村三之四一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126之1地號
統一編號
-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