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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90011
- 處分日期
- 2024/09/30
- 違規日期
- 2023/02/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旨揭臺端於去(111)年期間辦理「吳宇蓁菇類栽培廠新建工程」,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2月16日函請臺端於本(吳宇蓁菇類栽培廠新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才可動工,經查臺端已於112年11月21日完成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結清證明,惟臺端屬未取得削減計畫核備且已先行動工,違規行為屬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逕行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福吉段五一三地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福吉段513地號(慶南四街30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