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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蓁菇類栽培廠新建工程

文號
30-113-090011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4/09/30
違規日期
2023/02/0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5,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旨揭臺端於去(111)年期間辦理「吳宇蓁菇類栽培廠新建工程」,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2月16日函請臺端於本(吳宇蓁菇類栽培廠新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才可動工,經查臺端已於112年11月21日完成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結清證明,惟臺端屬未取得削減計畫核備且已先行動工,違規行為屬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逕行裁處。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福吉段五一三地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福吉段513地號(慶南四街309號)
統一編號
34891939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