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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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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40010
- 處分日期
- 2019/04/15
- 違規日期
- 2018/11/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日督察時,現場正運作中。會同該公司代表陳小姐於廠內督察,查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 旋風分離器(A201、A202、A203),其共用集塵器設備壓降21mmH2O(30〜90mmH2O),惟查核其紀錄為48mmH2O;另飼料製造程序(M01)旋風分離器(A101)集塵器壓降<0mmH2O(30〜90mmH2O)、洗滌塔(A102)之洗滌液流率1900立方米/小時(500〜1900立方米/小時)、洗滌塔(A103)之洗滌液流率900立方米/小時(500〜1900立方米/小時)、洗滌塔(A104)之洗滌液流率1850立方米/小時(500〜1900立方米/小時)、洗滌塔(A105)之洗滌液流率500立方米/小時(500〜1900立方米/小時)、旋風分離器(A106)壓降<18mmH2O(30〜90mmH2O)、旋風分離器(A107)壓降36mmH2O(30〜90mmH2O);吸附設備(A108)集塵器壓降>100 mmH2O(20〜80mmH2O),其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之(A201、A202、A203)共用集塵器壓降、飼料製造程序(M01)旋風分離器(A106)集塵器壓降<18mmH2O(30〜90mmH2O)、(A108)集塵器壓降>100 mmH2O(20〜80mmH2O)均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另飼料製造程序(M01)旋風分離器(A101)集塵器壓降<0mmH2O(30〜90mmH2O),其操作設備應使用而未操作或故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後續將請屏東縣政府依規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長治鄉繁昌村中山路一五○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長治鄉繁昌村中山路一五○之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