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違規日期
- 2021/04/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旨揭貴公司於110年5月14日來函申請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異動,其原因係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依據上開法規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貴公司卻未於期限內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